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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化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8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01-10 18:13:19 来源:行业新闻

  统筹生态保护第一与矿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

  为全面夯实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根基,高效推进遴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合乎条件的矿山顺利通过绿色矿山遴选,杜绝因部门前期工作疏漏导致遴选受阻,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的监督指导力度,通过定期调研、专项培训、现场督导等方式明确工作标准、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县域绿色矿山培育及审查准备工作方向不偏、落实有力。各县(区)要切实扛起属地责任,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监管工作纳入日常重点,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核查”机制,对矿山基础条件、材料合规性等关键环节逐项把关,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草等参与绿色矿山先决条件审查的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聚焦各自审查职责,加大日常排查频次与深度,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坚决杜绝因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绿色矿山遴选先决条件审查未通过。

  1.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绿色矿山专项工作,包括年度计划定制、进度汇总、培训指导。组织绿色矿山认定核查,组建由地质、采矿、生态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开展年度绿色矿山评估,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管理台账。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会同发改、经信、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对绿色矿山遴选先决条件进行初审。

  2.发改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年度能源管理计划,建立全过程能耗管理体系、能耗台账等,同时监管矿山企业能耗是否达标、是否逐年降低等工作。负责监督矿山企业与地方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引导矿山技术改造与智能化转型,支持大中型矿山建设“矿山综合管控平台”;推动选用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排查整顿国家明令禁止和已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落实工业领域各项监管、扶持政策,对开展数字化建设、技术改造的矿山,靠前服务,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助申请工业专项扶持资金。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准入,依法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依照国家、自治区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排放标准,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建立监测制度,开展日常监测,确保排放达标。依法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未实时监测、超标排放、存在的环境污染等,采取约谈、罚款、停产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

  5.应急管理部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监管矿山重点区域安全,要求采空区、尾矿库、排土场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督促指导非煤矿山编制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负责监督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绿色”与“安全”协同。

  6.公安部门。负责监管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确保爆破工作符合安全规程。

  7.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审核矿山水资源论证报告,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资源综合利用。

  8.林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占用林地定额,办理占用林草地相关手续,审核矿山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等。

  9.住建部门。对非煤矿山范围的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等永久性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

  10.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11.科技部门。支持矿山企业科技攻关,加大研发及技改投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14.属地县(区)政府。统筹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承接落实部门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与服务,同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方面技术力量参与,提升监管指导的专业性与精准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宣传引导,激发企业主动参与积极性,提高群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知率,为绿色矿山建设凝聚共识。为矿山提供“一站式”服务(如手续代办、政策解读),压缩审批时限。搭建企地沟通平台,倾听诉求,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企地和谐。

  完成动员部署。召开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制定印发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涉矿县(区)、各部门制定配套方案,矿山企业完成自评并制定整改计划。

  推进重点改造。重点推动第一梯队中还未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的7家矿山绿色矿山升级改造,开展绿色矿山自评估工作,确保2025年底前自评估结果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择优升级。组织墨竹工卡县知不拉铜多金属矿、当雄县曲玛多矿泉水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打造绿色矿山示范样板。

  扩大改造范围。组织第一梯队申报2026年自治区级绿色矿山遴选。同时,启动第二梯队绿色矿山升级改造,确保2026年底前自评估结果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择优升级。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中择优推选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加木村大理岩矿、林周县帮中锌铜矿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攻坚剩余矿山。组织第二梯队申报2027年自治区级绿色矿山遴选。同时,强化督促第三梯队的绿色矿山改造升级。针对第三梯队中仍未完成投产的,依法限期完成整改并投产。已正式投产的,原则上正式投产后2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收尾整改。对剩余持证在产且未达标矿山,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一方面主动靠前提供技术指导,协助解决难点问题。一方面同步落实强制措施,对未达标矿山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到位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定要求,方可恢复生产,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刚性落地。

  最终目标。2028年12月底,所有已投产2年的新建矿山、在产5年的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实现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机制更完善,矿业发展实现“生态友好、效益显著、企地共赢”。

  全面对标《西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试行)》《西藏自治区逐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等,坚持“标准刚性、责任压实、协同高效、特色适配”,将绿色矿山建设贯穿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生命周期。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总结”机制,确保各部门、各矿山任务落地,杜绝“重形式、轻实效”,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可量化、可核查、可长效。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等各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同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与矿业权延续等审批事项挂钩,对绿色矿山建设进度滞后的矿山,限期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予延续。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监管台账;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对不低于20%的拟建绿色矿山进行一次随机抽查,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开展实地核查。

  组建“市绿色矿山专家顾问组”,为各部门、各矿山无偿提供技术咨询,组织年度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精准查找各矿山绿色矿山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专业化指导矿山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时,加强宣传绿色矿山政策、标准等,全方面提升绿色矿山的认知与支持,营造“共建共享”氛围。

  市政府网站依托西藏政务服务网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您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实现“一网通办”。

  市“政民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市政府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此栏目既是市政府领导,市、县(区)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体、人民群众之间实现沟通的桥梁,也是帮助市政府领导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明显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真诚欢迎您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对政府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改进的意见。

  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1、如果您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涉及市政建设、居民生活、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请先向问题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2、为了您的信件能够准确、快速的转交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做处理,请务必做到“一事一件”,避免在同一封信中反映两个或多个无关诉求,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3、对于同一账号大量多次重复向同一单位写信反映相同问题,属不予受理范围的,办理人员有权直接对重复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4、写信应署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要隐瞒姓名或采用化名、笔名;应当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等,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同来信人保持联系,使信访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5、写信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反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建议方)、投诉或建议要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6、为避免重复写信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针对表述不清、恶意言语和无实质内容的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废弃,并保留追究恶意写信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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