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2-09 05:22:06 来源:服务项目
1.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m2)一次性征收,收费规范0.8元/m2。
2.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0.8元/m2;挖掘期间,按矿产资源销售额(元)0.8‰计征。
1.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的告诉》(浙价费〔2014〕22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推进收费整理变革的告诉》(浙政办发〔2015〕107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运用管理办法》的告诉》(浙财综〔2014〕27号)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出产建造项目或许从事其他出产建造活动形成水土流失的,应进行管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认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出产建造项目或许从事其他出产建造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备、地貌植被,不能康复原有水土保持功用的,应当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备和管理。专项水土流失防备和管理由水行政主任部分担任安排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运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分拟定。
2.《财政部、国家开展变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告诉》(财综〔2014〕8号)
3.《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试行)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886号)
1.《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分征收的告诉》(财税〔2020〕58号)
2.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责任划转作业的告诉》(浙税发〔202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