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2-26 11:14:55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0.8元/m
2.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0.8元/m2;挖掘期间,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元)0.8‰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0.16元/吨计征。
4.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按0.8元/m3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的告诉》(浙价费〔2014〕224号)《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下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杭价费〔2017〕83号)
1.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0.8元/m2(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0.8元/m2;挖掘期间,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元)0.8‰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0.16元/吨计征。
4.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按0.8元/m3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的告诉》(浙价费〔2014〕224号)《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下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杭价费〔2017〕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