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1-19 00:17:45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
项目位于吉林市乌拉街满族镇古城街和乌拉部故城,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新建16栋建构筑物,修缮28栋文物建筑,景观绿化1.8hm2,修缮古城街道1200m并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项目区总占地面积12.02hm2,全部为永久占地面积,工程已于2025年5月开工,计划2028年12月完工,总工期44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4%,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挡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4%。
三、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等落实好表土剥离和保护利用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六)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生产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其他工作。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根据水利部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