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1-25 03:12:39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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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保监测部分应知应会知识1、水土保持、土壤侵蚀、土壤侵蚀强度、土壤侵蚀程度等概念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 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维 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减轻洪水、干旱和风沙灾害,以利于充分的发挥 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支撑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水土保持术语)水土流失: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 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入地表层侵蚀及水 的损失。土壤侵蚀: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 用下,土壤
2、或其它地面组成物质被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保持术语)土壤侵蚀类型的划分以外力性质为依据,通常分为水力侵蚀、重 力侵蚀、冻融侵蚀和风力侵蚀等。土壤侵蚀强度:以单位面积和单位时段内发生的土壤侵蚀量为指 标划分的土壤侵蚀等级。(水土保持术语)土壤侵蚀程度:以土壤原生剖面被侵蚀的状态为指标划分的土壤 侵蚀等级(水土保持术语)2、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类型按照监测的日的、作用及监测技术配备分为观测样地、调查样地 和放弃样地。按照监测对象及主要指标,观测样点和调查样点可分为植物措施 监测点、工程措施监测点、土壤流失量监测点和综合监测点。观测样地:是指设置在选定的位置,建设安装监测设施设备,在 监测
3、期内定期采集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流失方式与流失量、水土 保持措施数量与质量的监测点。调查样地:是指妗衿选定位置、确定面积、设立标志,并不建设 安置监测设施设备,定时进行水土流失及其相关因素调查的监测点。放弃样地:是指在某次监测过程中,临时采集相关指标,只有样 地号但不设置样地、也不确定下次仍然在该样地实施监测的监测点。 用来补充观测样地和调查样地的不足,增加监测对象比例;记录 偶然、特殊或典型现象,以便突出反映某一侧面的状况;或者保留未 被人们认识的事物或现象,以便在具有一定的积累后分析研究。3、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地面观测主要是通过设置在个监测分区代表性地段和重点地段 的监测点开展野外现场观测
4、,如:通过径流小区、控制站、测钎、沉 砂池、侵蚀沟量测等设施和办法来进行水力侵蚀观测,通过集沙仪、风 蚀桥和风力侵蚀观测场进行风力侵蚀观测。调查监测包括查阅资料、询问、普查、场地寻常、典型调查和抽 样调查等。4、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原因,包括自然 和人为两个方面,能够揭示水土流失的本质与规律,为预付和治理奠 定基础。水土流失状况:反映水土流失的类型、特征和动态变化,是设 计和调整预防和治理决策与措施的重要依据。水土流失危害:反映水土流失带来的生态危害、经济损失和社 会灾难,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践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供指 导。水土保持措施:反映治理措施状况,
5、包括治理进度、质量和区 域差异,为调控防治指出方向。水土保持效果:表达水土保持所带来的水土流失减少、生态恢 复及对建设项目的作用,突显水土保持对项目安全建设和健康运行的 贝献。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区域采矿类工程应为露天采矿的排土(石)场、地下采矿的弃土(渣) 场和地面塌陷区,和铁路和公路专用线,集中排水区下游。交通铁路工程应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 大型开挖破坏面和土石料临时转运场,集中排水区下游和施工道路。电力工程应为电厂施工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临时 堆土场、施工道路和火力发电厂运行期贮灰场。冶炼工程应为施工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和运行期添 加料
6、场、尾矿(渣)场、施工和生产道路。水工程应为施工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大型开挖面、排水泄洪区下游、施工期临时堆土(渣)场。建筑及城镇建设工程应为施工中的地面开挖、弃土弃渣和土石 料的临时堆放地。其他工程应为施工或运行中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部位和工作面。6、以水蚀为主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查阅资料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评判或专家经验法、实地模拟或 实验室实验法、遥感监测法、定位监测法。坡面水蚀观察方法有:径流小区法、测钎法、侵蚀沟量测法、泥 沙收集器法(沉砂池法)、控制站法、相关沉积法和微地貌测量法等。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植物措施监测内容植物类型及面积:应在综合分析相关技术
7、资料的基础上,实地调 查确定;成活率、保存率及生长状况:应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确定;郁闭度与盖度:如前述检测的新方法;林草覆盖率:应在统计林草地面积的基础上,分析计算获得。8、了解掌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效果六大评价指标扰动土地整治率: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 总面积的百分比。扰动土地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挖损、 占压、堆弃用地,均以垂直投影面积计。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指对扰 动土地采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积。不扰动的土 地面积不计算在内,如水工程建设过程不扰动的水域面积不统计在内。水土流失总治理度: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 流失总面积
8、的百分比。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 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项目建设区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 地表水土流失的面积。水土流失防治面积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水 土保持措施,并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 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 筑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 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防治面积。土壤流失控制比: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 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壤流失量是指项目区验收或某一监测时段,防 治责任范围内的平均土壤流失量。水力
9、侵蚀的容许土坡流失量的指标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190-96执行;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可参考以下值:沿河、 环湖、滨海风沙区为5OOt/km2a;风蚀水蚀交错区为1000t/km2a; 北方风沙区为10002500t/km2a,具体数量值可根据原地貌风蚀 强度确定;其他侵蚀类型暂不作定量规定。拦渣率:项目建设区内采取一定的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 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弃土弃渣量是指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也包括临时弃土弃渣。林草植被恢复率: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 植被(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宜于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可恢复植
10、被面积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通过一系列分析论证确定 的能采用植物措施的面积,不含国家规定应恢复农耕的面积,以批 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数据为准。林草覆盖率: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林草面积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区内所有人工和天然森 林、灌木林和草地的面积。其中森林的郁闭度应达到0.2以上(不含 0.2);灌木林和草地的覆盖率应达到0.4以上(不含0.4)。零星植树 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9、了解掌握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文水利部文件水保C200W187号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备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斤满)株计切单列 市
11、水利(水务)局,新il生产建设兵闭水利局,各相关的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菅理,提高堂浏反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 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土斐源,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欢避4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排监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 监测目的1、协助能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爰,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 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济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是 设盗度;及时、准瑜掌残生产建设顼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岌出水土保垮该进器施,减少人力水土流失;及时有效地发现重大水土流 央危害隐4,推出水土流失防治片菜建议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技术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奄
12、环填的有效保护 和及时恢复。二、监测分类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碎入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鱼大 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蓝浏*质的机 构开展水土保持曳测工作;征占地面秋550公成或挖填土石方 总8 550万立方米的,由健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 测眷质约机构开晨水土保垮蓝滩工作;征占地面秋小于5公机旦 挖填土石方总*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旄设草位自行安排本土保 持监#1工作。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税或拟填土石方也为依据, 依段上条执行。三,监删内容和重点4、生产美设项目水土保持监厕的主要内容有:主体工程建 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根、水土流失火皆隐思、水
13、土流失及 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杵工程建设It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 土保持工程没计、水土保持曾理#方而的拼况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溯的直点包括:水土保拚方案落 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涟)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耍求落实悄况, 龙动土地及根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椅措施(含临时防洪措旌)实施 -2 一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卖待况等四、监浏方式利手段6、承担卷托的监洌机刈必须实行雄志监浏,同一攻目的驻点 监刈人员中至少某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漪人员上帆证机建设 地位自行监浏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堀m7、扰动土地面根、弃土 (渣)量、水土保特措施实炫情况等内容 以实地最削为主。分院长、取弄土*大的
14、公蹈、快路等大型建设项 目,可以培奋卫星暨感和航空逐感等手段调奁扰动地我面积和水 上保持椎裁实施情况。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卡口监 洲站,测钎监浏点等,开展永土流失量的监测。五、监测频率8、髭设项目在监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 测:生产类项目要不同断监滴。9、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奔土 (海)场的取土(石)、弃土(溜) 也,正盅实施的水土保持番施定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澳记录1 次I扰动地表而机、水土保掩工程惜能扫挡效果尊至少每1个月监 保记录1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多响因子、水土保持情 场拼施生长慵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通彖雨、大风等 饬况应及时加
15、凯水土沆央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洲。六、监测报告10、开展蚕托监浏的生产套设项目项目开工合施工准备郭) 前应向有关水行肢主耸部门报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特监划实 茏方案KO件1K工程建设堀伺,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 速上车废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士保捧监幽季度报告表(见附件 2),同时提供大型或宜要位置弄土 (亲)场的照片等彩侥资料港蜂 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直太士流失及危鲁事件的,应于事仲发 生启1周内报告有关怖况。水士保持监浏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 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肴艾刈总偌报告(见附件3)。11、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I的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向项目所在 流域机曲推送上述报告和我告耒,同
16、时秒选项目所涉省级水行玫 主曾部门。项目傍越西个以上词域的,应当分威报送所在流域机 构,地方水行政主僮部门批攵水土保符方美的项目,由建设卓位 向批1方案的水行tt部门摄送上述报告和教告表。报法的推 告和报告袁要加重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公*,并由水土保持蓝浏项目的 负贵人签字。生产建设项目水士保持监洲实施方寰、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监溯总绪戒告)还第加盖监测单位公章。监测成果公告12、接受监浏效据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售部门要及时是夏 分析相关敬援,定羽公布(至少尊年1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 及其防治情况,接受壮会监督。必布的主要内容息括:资动士地面 积、M技占压而我、取土 (石)量、弃土 (*)*、咎
17、渣犀、协段治理成 果、水土流失灾,件利主要水土保特措施的建设饬况等。八、监测管理13、沆城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耍加强对水士保挎监测工作的监督曾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河定期报告制 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教据的生产建 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 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 设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 构和个人,可向我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藻人员上 岗证书。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18、总结报告提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1、监测目标与任务2、监测范围及分区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监测内容(1)开工之前(2)施工准备期(3)工程建设期间(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预期成果及形式1、数据记录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4、附件五、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1、监测人员组成2、监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时段
19、: 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一日项目名称建筑设计企业联系人及测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曰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盖章)年 月 日填表人及电话主体工程进度(工程建设阶段和工程主要组成部分的完成量)指标设计总量本季度累计扰动土地 面积(hm2)合计主体工程区弃渣场区植被占压面积(hm2)取土(石)场数量(个)弃土(渣)场数量(个)取土(石)量(万 m3)合计取土场1取土场2其它取土弃土(渣)量(万 m3)合计弃渣场1弃渣场2弃土(渣)量(万 m3)其它弃渣拦渣率(%)水土保持 工程进度工程措施合计(处,万m3)处数、方量数分别填写拦渣坝(处,万m3)挡渣墙(处,万m3)植物措施合计(处,hm2)处数、面积
20、数分别填写植树(处,hm2)种草(处,hm2)临时措施水土流失影响因子降雨量(mm)最大24小时降雨(mm)最大 X速 (m/s)水土流失量(万m3)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有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则填写具体内容,没有则填“无存在问题与建议说明:取土(石)场、弃土(渣)场数量多的项目,应另做表格,逐个填写。附件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一、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1、项目建设概况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2、取土监测结果(1)设计取土(石)情况(2)取土(石)场位置
21、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3、弃土监测结果(1)设计弃土(渣)情况(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4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土壤流失量分析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五、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1、扰动土地整治率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4、土壤流失控制比5、林草植被恢复率6、林草覆盖率六、结论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3、存在问题及建议4、综合结论10、学习掌握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 9
22、1年6月2 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 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 治理措施。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 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
23、益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 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 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
24、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 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 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 励。第二章规划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
25、编制。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 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 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 资源作出
26、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 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 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
27、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 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预防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 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 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 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 治规划确定的地质
28、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 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 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 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
29、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 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 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 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 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
30、 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 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 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 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 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1、的,应当 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 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 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
32、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 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 排弃的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 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 危害。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治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 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
33、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 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 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 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 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
34、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 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 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 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 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 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 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
35、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 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 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 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 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 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 预警体系。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36、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 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 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 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 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 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
37、、土、砰石、 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 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 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 等;(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五)其他有利
38、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 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 动态监测。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 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 量。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和省、
39、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权。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40、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 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 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
41、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 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 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42、处每平方米十元以 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 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43、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 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 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
44、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 重大变更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 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 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 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
45、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 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 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 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真实的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 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第六十条 本法自2 0 1 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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