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8-03 10:05:26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做跟踪检查,察觉缺陷立即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做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4年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能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做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做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