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1-25 03:11:51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建造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建造工程竣工检验时,应当一起检验水土保持设备,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法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建造工程的水土保持设备竣工检验,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签署定见。水土保持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建造工程不得投产运用。”
1、由省水利厅查看同意的开发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建筑规划企业应当在建造工程竣工检验阶段向省水利厅提出水土保持设备检验请求;
2、建造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备竣工检验前,应托付水土保持工程技能咨询单位做技能评价。
1、请求与受理:请求人向省水利厅行政答应办公室提出水土保持设备检验请求。资料完全且契合法定方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定:省水利厅安排专家和相关的单位代表建立检验组,查看工程建造现场,出具水土保持设备竣工检验定见书;
3、答应决议:检验合格的,由省水利厅同意水土保持设备竣工检验定见书;检验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出具不予答应决议;
4、答应送达:(1)邮递送达;(2)请求人到省水利厅行政答应办公室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