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1-25 03:12:10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适用范围:国家扶持建设治理的小流域、荒坡、荒沟、水土保持试验基地和坡耕地治理等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由国家扶持建设治理的小流域、荒坡、荒沟、水土保持试验基地和坡耕地治理工作,工程完工后,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交当地乡(镇)或者承包者管理。因建设和生产要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或者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作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件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检验收取规范》(GB/T 15773-1995)。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已按照你厅于年月日批复的《》(〔〕号)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并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检验收取规范》的要求,做好了验收的准备工作。特申请对工程验收。
年月日(盖章)
1、文字部分:包括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治理效益、投入情况(劳工、物资、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防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有一定的问题及今后加强治理和管理、充分的发挥治理效益的意见;
2、附表:《治理措施竣工验收表》、《治理经费使用情况表》、《治理主要效益统计表》、《治理前后农村经济变动情况表》、《治理前后土地利用与农村生产结构变动情况表》;
(一)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自治区水利投资扶持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国家投资扶持的委托自治区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