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湾新区水环境保护及价值提升工程生态河道建设—城中河及纬四浦河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5-12-06 03:53:18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C)《关于要求审批温州湾新区水环境保护及价值提升工程生态河道建设—城中河及纬四浦河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报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湾新区水环境保护及价值提升工程生态河道建设—城中河及纬四浦河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龙水责改通字〔2025〕第30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温州湾新区龙湾二期围垦区内,其中城中河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心点经纬度E120°50′35.02′′,N27°49′56.20′′)、纬四浦河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中心点经纬度E120°51′18.25′′,N27°50′36.86′′)。主要建设内容为开挖河道及新建护岸。工程总征占用土地面积19.18h㎡(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7.48h㎡、临时占地面积1.70h㎡)。工程已于2025年6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7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2141.7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1224.95万元。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13.12万m³(其中土方6.44万m³、石方5.91万m³、表土0.77万m³)。

  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1.90万m³,均为钻渣。余方运至温州市瓯飞碧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瓯飞泥浆固化场(瓯飞四号岗亭)消纳。

  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会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797.0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1716.2t。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总计19.18h㎡。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温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8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6%,项目区无可剥离利用表土资源,表土保护率不做要求。

  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所有的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临时措施:施工办公生活区临时排水沉沙措施、撒播草籽绿化、泥浆沉淀池√、土方中转场临时拦挡遮盖等防护措施。

  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88.09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水保投资171.61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3426.40元,请你单位收到批复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咨询电线)

  (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控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温州湾新区水环境保护及价值提升工程生态河道建设-城中河及纬四浦河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二、监督检查范围:温州湾新区水环境保护及价值提升工程生态河道建设-城中河及纬四浦河道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9.18h㎡。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不是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保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保护措施是不是到位,有无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不是真的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高填路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m以上或方量在50万m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第一分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